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洪清龍
洪施素梅
上 2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 告 黃珠雀(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當訴訟人)
黃建雄
許文德
李武雄
李進忠
李慶山
李明芳
李文明
黃栢源
許振南
陳木雄
董陳罔受
莊順進
陳永安
施德造
施和平
施明田
劉施金玉
施清凉
施清戰
施金瑞
施瑞昌
李建邦
李建興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黃秀美
被 告 許秋英
陳順良
上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梁
被 告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陳儀芳
被 告 惠強投資有限公司(即黃崑銘、施啟常、施啟輝、
施啟棟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儀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陳瑞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