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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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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洪清龍       洪施素梅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黃珠雀(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承當訴訟人)       黃建雄       許文德       李武雄       李進忠       李慶山       李明芳       李文明       黃栢源       許振南       陳木雄       董陳罔受       莊順進       陳永安       施德造       施和平       施明田       劉施金玉       施清凉       施清戰       施金瑞       施瑞昌       李建邦       李建興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黃秀美 被   告 許秋英       陳順良 上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梁 被   告 陳瑞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陳儀芳 被   告 惠強投資有限公司(即黃崑銘、施啟常、施啟輝、       施啟棟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儀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彰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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