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侯佑澂即佑澂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周榮祥
原 告 仲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昆現
訴訟代理人 李永清
原 告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條
原 告 宋榮鋒即榮芳工程行
董育堂即隆興鋁門窗實業社
陳俊雄即俊雄工程行
鐶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楓德
原 告 致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旺
訴訟代理人 阮其進
原 告 佑燁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山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僖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真
訴訟代理人 葉健鑫
邱玲子
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僖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仲位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伍萬
伍仟參佰元、原告佑燁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
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侯佑澂即佑澂企業社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原告築
鄉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原告宋榮鋒即榮芳工程行負擔百
分之四、原告董育堂即隆興鋁門窗實業社負擔百分之十四、原告
陳俊雄即俊雄工程行負擔百分之三、原告鐶慶企業公司負擔百分
之五、原告致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餘由被告僖城
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僖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僖城公司)於民國96年間向臺
南縣新市鄉(縣市合併後改制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標得「
臺南縣新市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復育綠化工程」(下稱
系爭掩
埋場工程),再將
上開工程交由訴外人春日原住民建築勞動
合作社(下稱春日合作社)施作,春日合作社又將所
承攬之
工程全部及後續建築工程一併轉包給被告浩利盛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浩利盛公司,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王榮達)。被告
僖城公司之工地主任張澤學委託原告侯佑澂即佑澂企業社(
下稱侯佑澂)前往工地施作地磅及鐵厝鋼構工程;被告浩利
盛公司之工地主任黃天來以僖城公司名義,委託原告築鄉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築鄉公司)施作天花板工程(輕鋼架及企
口板);原告宋榮鋒即榮芳工程行(下稱宋榮峰)施作人行
道百步磚工程;董育堂即隆興鋁門窗實業社(下稱董育堂)
施作辦公大樓鋁門窗工程;原告鐶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鐶
慶公司)施作辦公室大樓油漆工程;原告致興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致興公司)施作大門伸縮鐵門工程、原告佑燁電
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佑燁公司)施作辦公室大樓水電工程
;被告浩利盛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榮達以被告僖城公司名
義委託原告陳俊雄即俊雄工程行(下稱陳俊雄)施作辦公室
大樓之鷹架工程,上開工程均已完工,然被告僖城公司或被
告浩利盛公司竟以未委聘原告為由,拒絕給付如附表編號1
、3至8所示之工程款。又黃天來協同僖城公司之工地主任張
澤學,以被告僖城公司名義向原告仲位有限公司(下稱仲位
公司)購買鋼筋材料,自96年7月3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
共向原告仲位公司購買含稅後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55,33
5元之鋼筋(
惟於本訴僅請求455,300元),至今尚未給付,
故
嗣後王榮達另行前來購買鋼筋時,仲位公司均要求現金交
易,始願出貨。
爰基於
承攬契約及
買賣契約(原告仲位公司
請求部分)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
㈠被告僖城公司應給付原告仲位公司、築鄉公司、宋榮鋒、
董育堂、陳俊雄、鐶慶公司、致興公司、佑燁公司如附表
編號2至8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僖城公司或被告浩利盛公司應給付原告侯佑澂71萬元
,及自100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僖城公司則以:
被告僖城公司前標得系爭掩埋場工程,總工程款為1,250萬
元,嗣與春日合作社、永益砂石行及慶合工程行訂立工程承
攬契約書,總價合計為1,000萬元;春日合作社再委由被告
浩利盛公司完成上開工程,惟僅就土木工程部分先簽訂協議
書,然後續之建築工程亦一併由浩利盛公司承攬施作;
本件
工程
期間,浩利盛公司負責人王榮達一再向被告僖城公司或
陳子文預借工程款,被告僖城公司為求工程順利進行,
乃借
票供其使用,日後再自其應領之工程款中抵扣,此觀浩利盛
公司所簽立之借票證明書即明,然浩利盛公司向被告預借工
程款後,不僅未全數支付予其下包廠商,且拖延施作工程,
被告僖城公司不得已只好代墊工程款,共計已為此項工程支
出10,714,625元,尚超過僖城公司得向鄉公所領取之款項。
而原告等均為浩利盛公司公司之工地主任黃天來所找來之廠
商,被告僖城公司並未委請原告施工,是原告等主張被告僖
城公司應給付工程款、貨款,實無理由。又原告佑燁公司亦
係由被告浩利盛公司接洽,此自浩利盛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
王榮達有向陳子文借票交付佑燁公司即知,最後工程驗收時
發現水電有部分工程未施作,僖城公司始直接向原告佑燁公
司接洽,證人張澤學稱佑燁公司係直接由僖城公司發包,應
屬誤解。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浩利盛公司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陳述。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
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仲
位公司主張其與被告僖城公司間有買賣契約關係,原告築鄉
公司、宋榮鋒、董育堂、陳俊雄、鐶慶公司、致興公司、佑
燁公司等七人主張其與被告僖城公司間有承攬關係,原告侯
佑澂則主張其與被告僖城公司或被告浩利盛公司間有承攬關
係,被告僖城公司對於系爭掩埋場工程為其得標承作、原告
所主張出賣之貨物或施作之工程項目、以及買賣價金、工程
款之金額
等情固不爭執,然否認與原告間有買賣或承攬契約
,並以原告均係由其下包廠商被告浩利盛公司找來施工為辯
,是本件之爭點在於:原告上開所主張與被告僖城公司或被
告浩利盛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承攬契約是否存在?並應由原
告各自就其所主張之買賣及承攬關係存在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
經查:
(一)原告仲位公司主張其與被告僖城公司間之買賣契約關係部
分:
1.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
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
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
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
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
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
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此有最高法
院70年
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建築公司如將系
爭工程轉包與小包,知小包以其名義而為
法律行為,而不
為反對時,應依民法第169條之規定,對於第三人負授權
人責任,故材料出賣人或工人可訴請建築公司給付價款或
工資,司法院第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
暨研究意見
同此意旨,
合先敘明。
2.查原告築鄉公司、宋榮鋒、董育堂、陳俊雄、鐶慶公司、
致興公司、佑燁公司、仲位公司曾因本件工程款糾紛向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僖城公司實際負責人葉健鑫及訴
外人陳子文提出詐欺告訴(案號為98年度偵字第4585號,
下稱偵案),陳子文於偵案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伊與
葉健鑫二人共同以僖城公司名義標到新市鄉、大內鄉垃圾
衛生掩埋場復育綠化二個工程,並協議由伊負責新市鄉之
系爭掩埋場工程,僖城公司之工地主任張澤學幫伊去找下
游廠商春日合作社協助等語(見偵案交查字卷附97年7月
30 日詢問筆錄);而葉健鑫(原為本件被告,
嗣經原告
撤回對其之請求)則於本院陳稱:伊是僖城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本件係陳子文借僖城公司名義去標工程等語(見本
院卷1第88頁背面、第90頁);證人張澤學則證稱:伊曾
為僖城公司擔任系爭掩埋場工程之工地主任,僖城公司的
執照好像是借給陳子文,當時伊領的薪資是陳子文給的(
見本院卷2第173頁背面);另於偵案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
稱:伊是工地主任,負責工程進度和請款等語(見偵案交
查字卷附97年8月10日詢問筆錄)。
是以,張澤學為僖城
公司派駐於系爭掩埋場工程之工地主任,且有權為僖城公
司處理工程進度及請款事宜等情,
堪予認定。
3.另據證人黃天來到庭證稱:伊有參與系爭掩埋場工程關於
辦公廳舍之工程,是春日合作社拜託伊去調師傅,伊離開
之後,被告浩利盛公司的王榮達又請伊回去繼續幫忙。伊
在春日公司負責的時期帶張澤學去原告仲位公司那邊買材
料,伊有說系爭掩埋場工程是僖城公司承包,並介紹張澤
學說他是工地主任,亦有告訴仲位公司的李永清這是承包
公家的工程,新市鄉公所清潔隊要用的,至於鋼材的數量
及單價是伊拿一個圖面給李永清,圖面可以知道數量,單
價是仲位公司開的,伊有向張澤學報告等語(見本院卷2
第150頁背面、151頁)。證人張澤學亦證稱:伊有與黃天
來一起至仲位公司找李永清,當初是仲位公司不出鐵材到
工地,伊就跟黃天來去仲位公司拜託他們出料等語(見本
院卷2第175頁)。
4.自上開證人之
證言可知,黃天來係以被告僖城公司之名義
向原告仲位公司購買鋼材,而當時僖城公司所聘之工地主
任張澤學亦在場,且亦為請求仲位公司出貨之表示,此一
事實,已足使仲位公司信僖城公司有以代理權授與黃天來
,且張澤學既知黃天來以僖城公司名義向仲位公司購買鋼
材,而未為反對之表示,依
前揭說明,被告僖城公司自應
依民法第169條負授權人之責。準此,原告仲位公司依買
賣之
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僖城公司應給付其買賣價金
455,300元,
即屬有據。
(二)原告佑燁公司主張其與被告僖城公司間之承攬契約關係部
分:
1.查證人張澤學於本院證稱:系爭掩埋場工程水電部分係由
洪玉山(即原告佑燁公司負責人)負責,原告的水電施作
廠商做不下去後,伊向陳子文報告,陳子文叫伊去找作水
電的人,伊就找到洪玉山;水電部分本來就由僖城公司發
包出去,且有訂合約,合約伊有稍微看過,後來那份合約
給了洪玉山,請他到僖城公司轉換廠商名稱;水電工程不
包含在建築物裡,屬於分包的工程,不用經過被告浩利盛
公司的同意等語(見本院卷2第174頁背面)。則據證人所
述,原告佑燁公司與被告僖城公司間,確就水電工程部分
成立承攬契約,則原告佑燁公司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僖城公司給付承攬
報酬430,000元,
洵屬有據。
2.被告僖城公司雖據本院卷1第66頁由佑燁公司與浩利盛公
司簽立之「同意請款切絕書」,辯稱原告佑燁公司係由被
告浩利盛公司與之接洽之廠商。該「同意請款切絕書」上
雖記載「本公司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僖城營造有限
公司之工程……因本公司下游廠商佑澂企業行、施作管理
室、基礎工程、鋼構鐵屋、地磅……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
及佑澂企業行雙方協調同意第三期請款經由貴公司僖城營
造有限公司協助本公司,經本公司應領之工程款直接支付
佑澂企業行,總金額:柒拾壹萬元整」等語,
惟查,張澤
學為被告僖城公司之工地主任,且其薪資係由向僖城公司
借牌承包系爭掩埋場工程之陳子文所給付等情,
業據證人
張澤學證述明確,故張澤學之薪資,並
非由被告浩利盛公
司所給付;而被告僖城公司為證明其已將系爭掩埋場工程
全部轉包予被告浩利盛公司,所提出之「代墊、借款予協
力廠商(浩利盛工程公司)帳款明細」表(見本院卷1第
188 頁)及相關證據中,卻列有其工地主任張澤學之薪資
、房租共217,555元,而僖城公司實際負責人葉健鑫於偵
案委由陳子文所提出之「協力廠商借支證明書」中,竟有
載明「協力廠商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王榮達),向僖城
營造有限公司借支新台幣伍萬元整支付張澤學薪資……」
者(附於偵案交查卷中,與本院卷2第291頁相同);上開
帳款明細甚至將納稅義務人為僖城公司之印花稅12,500元
、被保險人為「僖城公司及其主次承包商、台南縣新市鄉
公所」之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
費125,000元等費用全數列入(見本院卷1第192頁印花稅
繳款書、第194頁保險單);單就僖城公司將上開張澤學
之薪資、印花稅、保險費等顯然不應由被告浩利盛公司支
付之費用,列為其為浩利盛公司代墊費用乙情,即可窺知
其有將部分本應由其自行給付之金額,假稱「為浩利盛公
司代墊」、「由浩利盛公司應領款項內支付」之名義而為
給付。而上開由佑燁公司與浩利盛公司簽立之「同意請款
切絕書」既與證人張澤學所述情形不符,則同屬上開名實
不符給付情形之可能性甚大,自應以證人張澤學所述為可
採,而被告僖城公司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
(三)原告築鄉公司、宋榮鋒、董育堂、鐶慶公司、致興公司主
張黃天來以被告僖城公司名義委託
渠等承攬工程,及原告
陳俊雄主張王榮達以被告僖城公司名義委託其承攬工程部
分:
1.據證人黃天來證稱:伊於參與系爭掩埋場工程時有去拜託
榮芳工程行(即原告宋榮峰)、原告築鄉公司來施工,這
是伊本來就認識的廠商;而原告董育堂、鐶慶公司是清潔
隊隊長介紹的廠商,伊要請廠商前,都會向張澤學和王榮
達報告,伊都告訴廠商這是新市鄉公所清潔隊的工程,而
且承包商是僖城公司,這樣廠商比較會相信,張澤學有說
發票要開僖城公司的發票,伊都叫廠商開僖城公司的發票
請款,有的是他們自己拿去僖城公司,有的是他們交給伊
後,伊再轉交給張澤學。伊對原告致興公司沒有印象,至
於原告侯佑澂伊不認識,是以前的廠商春日合作社請他來
做的,伊一到工地侯佑澂就在施作,伊有請他們要繼續完
成工程等語(見本院卷2第149至153頁、第157、158頁)
。又其於偵案中則證稱:一開始春日在做時,朋友介紹伊
到工地現場調度工程進度,後來春日不做了,王榮達就聽
張澤學介紹來找伊,要伊負責調度工程進度及工人,張澤
學是僖城公司的工地主任,王榮達是叫伊一起幫他處理工
程調度事宜;工人是王榮達叫伊去找的,伊都有告訴他們
是浩利盛公司承包的工程,有時廠商會問是何人標到這個
政府工程,伊就告知是僖城公司,因為有些廠商被下包拖
欠工程款,所以他們要知道最上游的廠商是誰,日後好直
接請款;伸縮大門部分是王榮達叫伊去找人來做,伊再去
找新市鄉清潔隊隊長,他給我廠商電話,伊向張澤學報告
後,再去找原告董育堂來承做,伊與董育堂談時是在清潔
隊的辦公室,王榮達也在場,董育堂知道牌主是僖城營造
,伊忘了有無告訴他是浩利盛公司等語(見偵案交查字卷
97年12月1日詢問筆錄)。
2.自證人黃天來上開證言可知,其雖有委託原告宋榮峰、築
鄉公司、董育堂及鐶慶公司施作工程,然其並非被告僖城
公司之員工或代理人;又黃天來雖有向僖城公司之工地主
任張澤學報告委託廠商施作之事,然此應屬一般工程聯繫
事宜,尚
難認僖城公司有透過張澤學授權黃天來與其他廠
商締結承攬契約之意思;另黃天來於延請廠商前去施工時
,雖有表示僖城公司為系爭掩埋場工程之承包商,然綜合
其於本院及偵案中之證言,其真意應僅係單純告知原告宋
榮峰、築鄉公司、董育堂及鐶慶公司「得標系爭掩埋場工
程、可自政府處領得工程款之最上層承包商為僖城公司」
此情,尚難認有以僖城公司名義與廠商訂立承攬契約之意
;是原告宋榮峰、築鄉公司、董育堂及鐶慶公司主張透過
黃天來與被告僖城公司成立承攬契約
云云,尚難採信。又
黃天來既否認曾委託原告致興公司承攬工程,而原告致興
公司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則其上開主張,亦非
可採。
3.又原告陳俊雄主張王榮達稱僖城公司為其公司,而與其定
有承攬契約,既為被告僖城公司所否認(見本院卷3第6頁
),自應由原告陳俊雄對王榮達為被告僖城公司之代理人
乙情,負舉證責任。惟查王榮達曾於本院陳稱(前亦為本
件被告,嗣經原告撤回對其之請求):伊並未請原告施作
系爭工程(見本院卷1第89頁),而被告陳俊雄亦未能另
行舉證已實其說,是其前開主張,尚難採信。
(四)原告侯佑澂主張其有與被告僖城公司或被告浩利盛公司成
立承攬契約部分:
查原告侯佑澂主張:是被告僖城公司之工地主任張澤學委
託伊施作地磅及鐵厝鋼構工程,伊進去施工時不知誰是總
包,是張澤學在那邊,張澤學說工作完就向僖城公司請款
;伊做一半時王榮達接手土木及草坪工程,王榮達並沒有
跟伊說什麼。伊完工去向僖城公司請款時,僖城公司的葉
健鑫說他們已經把工作交給被告浩利盛公司去做了,所以
要請款的話要被浩利盛公司蓋章才可以,所以伊就去簽了
本院卷1第65頁之切絕書等語(見本院卷3第4、5頁)。是
自原告侯佑澂所主張之事實以觀,其並未與被告浩利盛公
司締結承攬契約,亦未與浩利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榮達
有任何接觸,是其依承攬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浩利盛公
司應給付承攬報酬部分,自非有據。至於其就張澤學有代
理被告僖城公司與其成立承攬契約部分,則未能舉出任何
可支持其主張之證據,是其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仲位公司依買賣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僖城
公司應給付其買賣價金455,300元,及原告佑燁公司依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僖城公司給付承攬報酬430,000
元部分,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
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
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
起訴狀繕本已於99年1月26日送達被告僖城公
司,則原告仲位公司、佑燁公司請求自100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亦屬有
據,應併予准許。至於原告築鄉公司、宋榮鋒、董育堂、鐶
慶公司、致興公司、陳俊雄及侯佑澂起訴部分,因不能證明
其所主張之承攬關係存在,均應予駁回。
六、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新臺幣) │
├──┼─────────┼──────────┤
│ 1 │侯佑澂即佑澂企業社│710,000元 │
│ │ │ │
├──┼─────────┼──────────┤
│ 2 │仲位有限公司 │455,300元 │
│ │ │ │
├──┼─────────┼──────────┤
│ 3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 │240,896元 │
│ │ │ │
├──┼─────────┼──────────┤
│ 4 │宋榮鋒即榮芳工程行│130,000元 │
│ │ │ │
├──┼─────────┼──────────┤
│ 5 │董育堂即隆興鋁門窗│402,000元 │
│ │實業社 │ │
├──┼─────────┼──────────┤
│ 6 │陳俊雄即俊雄工程行│ 99,200元 │
│ │ │ │
├──┼─────────┼──────────┤
│ 7 │鐶慶企業有限公司 │160,000元 │
│ │ │ │
├──┼─────────┼──────────┤
│ 8 │致興工業股份有限公│168,000元 │
│ │司 │ │
├──┼─────────┼──────────┤
│ 9 │佑燁電業工程有限公│430,000元 │
│ │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