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參 加 人 君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義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蘇若龍律師
吳佩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