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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定期存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參 加 人 君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義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蘇若龍律師       吳佩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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