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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       毛福銘 被   告 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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