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瓊華
訴訟
代理人 黃進達
黃美淑
被 告 陳桂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澤
張原彰
被 告 陳國山
被 告 陳遊
被 告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龍
訴訟代理人 林秋波
楊漢賓
被 告 王美香
被 告 尤月娥
被 告 許春嬿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王家雯
訴訟代理人 周金國
被 告 莊進雄(王首涵、王威能、王冠麟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2-2:「1161-1地號土地分配面積增
減及找補金額說明」表中,關於編號6莊進雄之受償金額「258,
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8,28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