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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28號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1,6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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