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秩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南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陳韋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14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504444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於民國115年7月2日18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且精神狀態恍惚,經執勤員警攔查,獲其同意查看機車車廂後,發現其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當場查扣在案。因認被移送人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間、地點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乙節,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至13頁),並有移送機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至37頁)。依據卷內所附之附表編號1鎮暴槍照片,其外觀與真槍十分相似,一般人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實難辨認其與真槍之差異所在,可見被移送人所持之鎮暴槍確屬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攜帶目的為防身之用云云;惟其如有遭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恐嚇脅迫,本可循司法途徑抑或其他正當管道尋求協助,而非以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作為恫嚇他人之工具,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難認屬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洵不可採。準此,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述職業水電、高中肄業、家境小康等情,及本件違章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之危害、被移送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期被移送人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行為。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乙節,業經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3頁),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1
鎮暴槍
1
2
彈匣(含8發鎮暴彈及氣瓶1支)
1
3
氣瓶
4
4
鎮暴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