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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簡字第 7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累犯,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方昱捷於警訊中之證言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二百十 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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