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
證據:1、被告
自白。2、被害人林翠妹之指述。3、
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右
正本證明?
P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