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
九、一一六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
如
易科罰金,皆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之
自白⑵證王國駿、劉嘉鴻於警訊中之
證言
⑶酒精濃度測試值、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
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