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零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
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表、內政部警政署
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在卷
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