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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1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 實欄第五行補述「...,於查獲、測試及訊問過程,甲○○並有多話、語無倫 次等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一紙可稽,被告罪證明確,犯行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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