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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1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陳素嬌、吳重興於 警訊中之陳述⑶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⑸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十六張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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