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
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太乙二街六十六
號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證人蔡松勇、何雲啟、鄭榮光供述明確,核與台南縣消防局火災
原因調查報告書記載相符,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