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
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叁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
實欄第二行補述「...由西向東於行經台南市○○○路○段○○○號時...
,又撞及由羅永和所駕駛之由東向西行駛之車號...,造成羅永和所有上開車
輛凹損翻覆...」。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之
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
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台南市南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二紙、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四紙及照片十二張
可稽⑶
證人
即被害人羅永和於警訊之證詞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 記 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