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壹萬貳仟元,
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證據:1、被告
自白。2、酒精濃度測試表。3、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
錄表等附卷
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
E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