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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興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 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刑事判決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十三號之意旨,參照同條予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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