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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6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六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六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告訴人黃美娥之指訴、奇美 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照片十六張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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