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六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六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
自白、
告訴人黃美娥之指訴、奇美
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照片十六張在卷
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