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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7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七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 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五張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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