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О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臺南簡易庭九十年
度南交簡字第八○二號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六三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收受本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
,有
送達證書可查,則自本件送達之
翌日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算上訴期間十日
,則上訴期間屆滿日應計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其上訴期間業已屆滿,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