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九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有期徒刑叄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
自白、⑵
證人謝玫玲於警訊中之證述酒
、⑶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⑸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八張附卷
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