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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8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九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謝玫玲於警訊中之證述酒 、⑶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⑸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八張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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