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罰金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甲○○前科記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並補述: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先後二次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三年六月,
嗣二罪併罰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有期徒刑六年九月,其刑期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算,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始執行完畢(未構成
累犯),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
假釋交付
保護管束
。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
自白、⑵
證人陳逸政於警述中之證述、
⑶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