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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甲○○前科記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並補述: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先後二次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三年六月,二罪併罰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有期徒刑六年九月,其刑期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算,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始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 。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陳逸政於警述中之證述、 ⑶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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