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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玖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一紙⑶台南市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又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 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 新。 三、依刑事三、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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