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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交簡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施月娥於警訊中之證言⑶酒精濃 度測試值、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照 片四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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