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字第一八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南市警三刑社字第0
0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一時五十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街○○○號(伍佰網際網路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洪國隆、蔡銘家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
自白。
⑵
證人洪國隆之
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
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為情節尚非重大,應處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