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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南秩字第一五六號裁 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提出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送達證 書、聲請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以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五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 算一日,已逾五日,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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