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黃炯樟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蔡商甲○○、丙○○、黃炯樟、乙○○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
罰金貳?
a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象棋壹付、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分據被告甲○○、丙○○、黃炯樟、乙○○於警訊、
偵查時
坦承不諱,
經核
彼此所供玩賭情節悉相吻合,並有經警查獲之當場賭博器具即象棋壹付與賭
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扣案
可稽,足認被告等之
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
告等
犯行均
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