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蔡忠仁、盧建榮於警訊中 之證言⑶支票、退票理由單、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