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
拘役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
自白⑵
證人蔡忠仁、盧建榮於警訊中
之
證言⑶支票、退票理由單、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