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0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
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樸克牌壹付、賭資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分據被告甲○○、乙○○於警訊、
偵查時
坦承不諱,經核
彼此所供玩賭
情節悉相吻合,並有經警查獲之當場賭博器具即樸克牌壹付與賭資新臺幣壹仟叁
佰伍拾元扣案
可稽,足認被告等之
自白係與事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