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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0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樸克牌壹付、賭資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分據被告甲○○、乙○○於警訊、偵查坦承不諱,經核此所供玩賭 情節悉相吻合,並有經警查獲之當場賭博器具即樸克牌壹付與賭資新臺幣壹仟叁 佰伍拾元扣案可稽,足認被告等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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