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
合法使用,處
拘役伍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器
壹台、電源組壹組、功率放大器壹台,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
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
自白。(二)核與
證人莊邱英美、莊淑卿等
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三)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
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