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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被告將已損 之舊鎖出資更換新鎖,取得鑰匙二支,該鑰匙二支,並非供竊盜所用或供竊盜預 備之物,亦非因竊盜所得之物,自無法加以沒收。 二、證據:1、被告甲○○自白。2、證人張瑞芳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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