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被告將已損
之舊鎖出資更換新鎖,取得鑰匙二支,該鑰匙二支,並非供竊盜所用或供竊盜預
備之物,亦非因竊盜所得之物,自無法加以
沒收。
二、
證據:1、被告甲○○
自白。2、
證人張瑞芳之指述。3、
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