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七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
送達,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核與台南縣團管區司令部函移之情節及
證人承辦警員蔡日永證
述相符,復有召集令一份、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在卷
可稽。
按後備軍人居住處所
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
意圖避免召集論,應分別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科刑,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
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於右揭時地其居住處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