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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引擎 號碼:「TA-AG34386」,應更正為:「TA-AG34368」。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代理人吳清玉於偵查中 之指訴⑶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移轉契約書、登記 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 等影本各一份。是本件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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