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引擎
號碼:「TA-AG34386」,應更正為:「TA-AG34368」。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
偵查中之
自白⑵
告訴人
代理人吳清玉於偵查中
之指訴⑶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移轉契約書、登記
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
等影本各一份。是本件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