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犯罪
事實
所載湯今營區為金湯營區。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
自白,核與台南市團管區司令部函移之情節相符,復
有召集令一份、移送法辦年籍表一份在卷
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