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
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
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應予更正為係設
址於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系爭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保管存
放地點,應予更正為係台南市○○街○段○○○號外,其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
偵查程序中
坦承不諱,有偵查筆錄在卷
可稽
,核與
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動產擔保交易抵押債權
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