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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應予更正為係設 址於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系爭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保管存 放地點,應予更正為係台南市○○街○段○○○號外,其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程序中坦承不諱,有偵查筆錄在卷可稽 ,核與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動產擔保交易抵押債權 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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