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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九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 述理由如下:上開經查獲之電動玩具三台,茍如被告所辯,確係原承租該屋之房 客所留下,並非被告所擺設,該人怎會不將該三台電動玩具搬走?被告豈會不知 該人姓名?被告又何需將該三台電動玩具繼續置於店內?被告又何需將該三台電 動玩具插上電源?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事理有違,要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 行認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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