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九二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
述理由如下:上開經查獲之電動玩具三台,茍如被告所辯,確係原承租該屋之房
客所留下,並非被告所擺設,該人怎會不將該三台電動玩具搬走?被告豈會不知
該人姓名?被告又何需將該三台電動玩具繼續置於店內?被告又何需將該三台電
動玩具插上電源?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事理有違,要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
犯
行已
堪認定。
二、
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