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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尖嘴鉗、十字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壹把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李智明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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