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
攜帶兇器竊盜,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尖嘴鉗、十字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手電筒各壹把均
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
證據:1、被告
自白。2、
證人李智明之指述。3、
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