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
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
自白⑵被害人宋玉美指訴。⑶
贓物領據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