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四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又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 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二、證據:1、被告甲○○自白。2、證人呂麗梅、佘苑禎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 管單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