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四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又被告前未
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予
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二、
證據:1、被告甲○○
自白。2、
證人呂麗梅、佘苑禎之指述。3、
贓物認領保
管單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