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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0四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又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自白⑵台南市政府九十年慫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南市建商 字第0五八三一六號函及所附臨檢盤查紀錄可證,罪證明確。 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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