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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九七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依該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 定,該條例係自公布日施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並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於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一營業級別、二機 具類別、三營業場所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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