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
自白及核與
告訴人東洋公司之指訴相符⑵附條件買賣
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