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0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規定,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自承係受僱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照顧喜多多釣蝦場,並擺設電子遊戲三台,經營
電子遊戲業,被告雖係以幫助該男子為右開
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惟其既已分
擔該罪
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仍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
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