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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0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自承係受僱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照顧喜多多釣蝦場,並擺設電子遊戲三台,經營 電子遊戲業,被告雖係以幫助該男子為右開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惟其既已分 擔該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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