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陳重
志因疏於注意撞及吳家銘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致吳家銘受有二側髖部擦傷之傷
害,為逃避刑責竟駕車加速逃逸,而涉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
遺棄罪
。及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檢察官偵訊中對於未發覺之罪
自首而受裁判
,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
偵查中之
自白⑵
證人陳重志、蔣博存於偵查中之證詞
可
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