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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頂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陳重 志因疏於注意撞及吳家銘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致吳家銘受有二側髖部擦傷之傷 害,為逃避刑責竟駕車加速逃逸,而涉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 。及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檢察官偵訊中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陳重志、蔣博存於偵查中之證詞可 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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