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
罰金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右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訊中
坦承不諱,有警訊筆錄在卷
可稽,核與
證人吳
建忠證述情節相符,有警訊筆錄在卷
可證,復有照片四張附卷可證,事證明確,
被告竊佔
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