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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蕭仲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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