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蕭仲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25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