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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勞簡字第 31 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高士欽 原   告 李明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美成飼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林均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 4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通 譯 林雨賢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明城    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有關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九   日止合作載運飼料期間所衍生糾紛之一切請求權均拋棄,雙   方不得再互為主張或請求。 二、被告願具狀撤回本院101 年度營簡調字第46號事件之起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李明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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