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爾修
訴訟代理人 徐文東
許美華
被 告 葉育誠即銘生慢性復健醫院
上列
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3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