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小字第 53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爾修 訴訟代理人 徐文東       許美華 被   告 葉育誠即銘生慢性復健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3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彭建山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