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小字第 58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悠然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鍊 被   告 許瑀庭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佰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