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悠然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鍊
被 告 許瑀庭
上列
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佰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